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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作者:未知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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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如何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各类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其它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区县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提交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申请办理开业登记。领取并填写相应的《税务登记表》和《纳税核定表》。

    纳税人按规定填写完相应的表格后,将表格提交给区县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并附送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三)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四)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

    (五)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六)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七)住所或经营场所证明;

    (八)区县局税务登记管理部门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