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办理国税登记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规定,你单位应自领取营业执照或其它主管机关核准的许可证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手续到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征管科。
办理税务登记提交的文件:
⒈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或其它主管机关核发的许可证照及其复印件;
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外地人需暂住证);
⒊企业房地产产权证明或房产租赁证明复印件;
⒋企业财务人员会计证复印件;
⒌银行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及银行入帐单复印件;
⒍有关公司章程、协议书或上级批准开业的文件的复印件;
⒎企业验资报告的复印件及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资产评估要发票原件);
⒏企业会计制度、财务制度说明书;
⒐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⒑ 租房发票复印件;
⒒公章、财务章、法人名章;
⒓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提供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
受理审核程序:
税务机关在审核上述手续齐备后,发给纳税人"税务登记表"、"领购发票审批表"、"办税人员审批表"、"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书"等,由其填写,按照《征管法》规定经审核无误后,发给纳税人"领证通知书",按照规定期限持此"通知书"到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征管科领取以下纳税手续:
⒈税务登记证(正本、副本各一个);
⒉ 发票购领手续(发票购领簿、发票登记簿);
⒊ 税务代码章;
⒋税源认定书;
(三)纳税人可凭领取的以上纳税手续到局发票所购领经营用发票;
(四)纳税人应持领取的以上纳税手续于次月1-10日内到指定税务所办理纳税事宜;
(五)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凡未在规定期限办理税务登记的,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处罚;
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原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均应在工商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以下手续到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征管科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事宜;
⒈工商部门或其它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后的执证、照副本及复印件;
⒉纳税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报告;
⒊原税务登记(正、副本);
⒋其它相关资料;
(二)税务机关在审核上述手续齐备后,发给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审批表",由其填写,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发给纳税人"领证通知书"。按照规定期限持此"通知书"领取变更后的税务登记证。
(三)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凡未在规定期限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处罚。
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发生歇业、破产、解散、撤消以及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及其他情形的,应当在向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前或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告终止之日15日内,持以下手续到局办税服务大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⒈纳税人提出书面报告,写明原因、时间及有关证明材料;
⒉持原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和有关材料;
⒊持原核发的《发票领购簿》;
⒋持原核发的《办税人员证书》;
⒌税务代码章;
(二)主管税务所审核上述手续后,到企业进行纳税检查并结税结票,填写《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纳税资料移交通知单》《税务档案卷内目录》经所长审批后,连同税务档案一并报局征管科;
(三)局征管科接收以上资料、审批批准后,向纳税人开具《结清应纳税款证明》。纳税人凭此"证明"到工商局注销营业执照;
申请一般纳税人:
(一)依照《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京国税[1999]042号)规定,对新开业应征增值税的企业,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应在取得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十日向主管税务所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二)对超过规定时间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企业,应于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次月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
⒈商业企业预计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
⒉工业企业预计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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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
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虽不用领取营业执照,但需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天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在工商注册或单位所在的区县(地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所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1) 企业。指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
外埠(外区县)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指外埠(外区县)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厂、分公司、经销处、办事处等;
(3) 个体工商业户。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城乡个体工商业户;
(4)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生产经营的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
(5)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的单位和个人;
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一)您应持有关证件、资料报税务机关审核;
① 内资单位应提供下列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证明;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法人或负责人居民身份证;
5、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6、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
7、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② 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企业的合同、章程;
3、可行性分析报告;
4、外贸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
5、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③ 外国企业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或登记证 ;
2、外贸机关核发的《批准证书》和承包工程许可证;
3、由总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4、总机构和境内相关机构简介;
5、境内机构任职的首席代表及外籍人员的工作证、护照或回乡证;
6、银行开户许可证;
7、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一)您应需要填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表》。
(二) 对您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资料,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之日起 30
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购领发票凭证等证件、资料。
填写《税务登记表》有哪些要求
无论是内资单位,还是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企业,在填表时请您注意:
(一)请务必用黑色或蓝色墨水的钢笔、签字笔填写;
(二)字迹要清晰、工整。
(三)遇有选项的栏目,请您划“√”选项,且只能选一项。
(四)标有“*”号的栏目,由税务机关填写。
哪些单位只需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实行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和在本市的非从事生产、经营,但负有纳税义务与代扣代缴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本单位经营地或工作地的区县(地区)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所申报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办理注册税务登记需经哪些手续
(一)需提供有关证件、资料交税务机关审核;
① 内资单位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1、营业证明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证明;
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开户许可证;
4、委托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5、单位公章和财务专用章;
6、房屋产权证书或租房协议;
7、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②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应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及复印件:;
1、由企业董事会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申请登记证件;
2、企业总机构营业执照;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4、总机构的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可免提供合同);
5、银行开户许可证;
6、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填报《税务登记表》;
(三)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或《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及其副本以及购领发票凭证等证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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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 |
发票保管有哪些规定?
1.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建立发票专用库房,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发票专用库房的各项管理制度,专用库房应配备相应的安全防范设施。
2. 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各种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发票的存联,按规定保存五年。
发票领购应需哪些手续?
1.
凡从事服务业、饮食业、旅店业、出租汽车业,建筑安装业、外商投资业的用票单位和个人,首次办理申请购领发票时,应凭有效的《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和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公安备案章)的印模,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领填写《购领发票审批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到指定的发票发售窗口领取核发打印的《购领发票卡》,凭此办理购领发票事宜。以后每次办理购领发票时,除带《购领发票卡》以外,还应携带主管税务机关所规定的其他证件。
2.
凡从事广告业、律师业、房地产业、国际贸贷业、交通运输业、外地进京施工业的用票单位和个人,首次办理申请购领发票时,应凭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和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公安备案章)的印模,还应凭行业主管部门开具的从业证明及批复或外埠同级地税机关开具的证明。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领填写《购领发票审批单》,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查批复后,到指定的发票发售窗口领取核发打印的《购领发票卡》。凭此办理购领发票事宜。以后每次办理购领发票时,除携带《购领发票卡》以外,还应携带主管税务机关所规定的其他证件。
3.
凡从事国际航空业,工商企业注册咨询代理业的用票单位和个人,首次办理申请购领发票时,应凭《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以及有关批准文件。国际航空业需到华北管理局填报《购领发票审批单》,经华北局审批后发给《专用发票购领证》,凭此到华北局办理购领发票;工商企业注册代理业务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购领发票审批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发给《购领发票卡》,凭此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购领发票。
办理自印发票应需哪些手续?
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及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对于发票量大或经营业务特殊以及现行使用的地方普通发票的种类或式样不能满足需要的用票单位。经审核可以批复其自印发票。审批自印发票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发票用量。
2.
申请自印发票单位,应持申请自印发票的书面申请和自行管理发票的管理办法及自印发票的式样,向所在地地方税务局机关发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企业自印发票申请表》,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复后,凭税务机关核发的《印制发票通知单》,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发票印制企业按照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
3.
申请自印发票的式样可由用票单位自行设计,但必须具备《办法》和《细则》所规定的发票内容。发票使用单位名称必须与《税务登记证》单位名称相符,且每次印制发票的式样、内容必须一致,字轨、号码必须衔接。凡超出本辖区范围内使用的自印发票,仍由市局进行审批,需要在自印发票上套印本单位印章的,必须经过市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套印。
4.
使用自印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期报送使用发票情况,接受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办法》和《细则》有关规定的用票单位,视情节严重,收缴自印发票,取消自行管理发票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监制和发售的行业发票有哪几种?
1. 北京市工商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
2. 北京市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
3. 北京市外地进京施工企业(扣缴税款)专用发票;
4. 北京市服务业专用发票;
5. 北京市饮食业专用发票;
6. 北京市旅店业专用发票;
7. 北京市广告业专用发票;
8. 北京市出租汽车业专用发票(涂碳压感);
9. 北京市出租汽车业专用发票(卷桶);
10. 北京市律师业专用发票;
11.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专用发票;
12. 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往来专用发票;
13.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服务)发票;
14. 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资金往来、调拨材料专用发票;
15.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16. 北京市化学危险货物运输统一结算专用发票;
17. 北京市公路货运统一结算专用发票;
18. 北京市公路货运统一结算、代扣税(费)专用发票;
19. 北京市人力三轮车客、货运输结算、代扣税(费)专用发票;
20. 全国联运行业货运专用发票;
21. 北京市货物托运业专用发票;
22. 北京市汽车检测业专用发票;
23. 北京市地方铁路专用线共用专用发票;
24.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区、县地方税务局发票换票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批准自行管理的自印发票有哪几种?
1.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2.北京市企业注册咨询代理服务业专用发票;
临时到本市从事经营,如何领购发票?
临时到本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所在地税务机关开据的证明,并需到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向本市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申请领用本市发票。执行本市地方税收法规的规定。
临时到外省市经营,如何领购发票?
临时领到外省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持有关证件及证明,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据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同时办理结税结票事宜。凭外出经营活动证明,向所在地申请使用当地各种发票。
临时开具使用发票应办理哪些手续?
凡需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其经营活动内容,提供式接受各项服务、劳务或其他经营活力的书面证明,方可办理开具发票事宜。并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收税款。
如何办理发票缴销手续?
1.
用原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者住所、场所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同时办理发票和购领发票卡的缴销手续。
2.
用票单位和个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同时办理发票和购领发票长的缴销手续。
3.
外地进京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办理相应的购领发票手续时,税务机关采取担保人和收取发票保证金的形式,领取发票的,发生需改变使用发票的种类,以及改变或终止发票使用等情形,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和购领发票卡的变更、缴销手续。
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施行发票换版的有关规定。各区、县地税局发票管理部门,按照市局统一布署,对管辖范围内的用票单位和个人,进行发票换版宣传工作和办理清理缴销手续。
5. 对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的残页、次版、错号等原因不能使用时,经所在地发票管理部门审核查验后,做收回换或剪角缴销处理。
6.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保管发票存根联到期(五年)后,经所在地发票管理部门审核查验后,在税务机关的监督下,到指定单位,办理销毁存根联事宜。
如何甄别假发票?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国统一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的各种普通发票,均使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提供的发票水印专用纸,印制发票联;发票监制章和发票联号码,采用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提供的有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发票监制章和号码。
2. 发票专用纸的水印图案为菱形,中间标有SW字样,白色不加印底纹。有色防伪油墨为大红色,在紫外线灯光下,呈橘红色发亮反应。
3.
为了区别本市与外省市的发票,在印制工艺上特殊增加发票联小写金额栏内,采用无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古币形“京税”字本年的暗迹,暗迹在紫外线灯光下呈无色淡绿光亮反应。
什么情况应办理发票的缴销?
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经营地点、住所迁移及主管税务机关变更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或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同时办理发票和购领卡的缴销手续。
什么情况应停售发票?
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经所在地税务所或稽查所确认有以下情形的,通知售票窗口停售发票。
1. 用票单位和个人,在纳税申报期内未进行纳税申报的;
2. 用票单位和个人,购领发票后,连续三个月零申报的;
3. 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的遗失,未办理遗失手续的;
4. 用票单位和个人,在税务登记管理中,由正常纳税户转入非正常纳税户的;
5. 用原单位和个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
填开发票有哪些要求?
1. 在本市范围内,凡从事经营活动或取得应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向付款方如实开据普通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内容和金额。
2.
凡取得不符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发票,即:开据或取得的发票未带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和未采用统一防伪措施的,或者发票填写项目不齐全、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楚等或其他收费凭证,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3.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按照规定的号码顺序填开,填写的项目要齐全、内容要真实、字迹要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印书写完成,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普通发票严禁拆本使用,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扩大发票的适用范围。
4.
对使用计算机打印开具发票的单位,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带有套印北京市地方税务发票监制章的机打发票。机打发票按号码顺序输入计算机,开具后的存根联按顺序装订成册。
5. 用票单位和个人,必须建立普通发票的使用登记制度,按规定填写《发票使用情况登记簿》,做为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售票前检查的依据。
发票的丢失如何处理?
发生用票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时,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所在地税务机关,转入税务所案头稽核,接受处理,并通过传播媒介声明作废。区、县局发票管理部门,应凭丢失发票声明作废证明和税务所处罚批复、证明,重新办理购票事宜,并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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